如果不能认真对待申请书的写作,我们的诉求就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 ,每一份正式的申请书都很是重要,所以大家在写的时候一定格外注意,下面是陆玖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法院再审申请书8篇,感谢您的参阅。
法院再审申请书篇1
申请人:杨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__门外大街乙2号1号楼3门112号。
申请人杨x对北京市__区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张__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市__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经__区人民法院于20__年1月__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人杨x作为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并且,因为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申请人杨x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人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
事实上申请人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请人与涉案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涉案车辆的使用、年检、保险、缴纳养路费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担,所以应由其享有和承担由涉案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应由事故责任人及实际车主高x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申请人作为名义车主,因车辆已经由实际车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请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该车辆的使用,也未从车辆的使用或运营中取得过或约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__区人民法院依据此生效判决,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__号判决书,此判决仍然沿用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归责方式导致申请人再次蒙冤。现对19__号判决已经上诉。但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撤销原审判决,对19__号判决的上诉仍将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已经在19__号判决的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足以认定申请人是名义车主的事实,但奈何__法院以原审判决已生效为由仍作出19__号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依据在19__号判决书中出示的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重新审理,还申请人以公正。
综上,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北京市__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x人民法院
申请人:__x
__年__月__日
法院再审申请书篇2
申请人: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_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__号,法定代表人:康__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__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__省__市__大道__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__,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二:____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__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__外经贸__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__x,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三:__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__市__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币253337.6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____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____年6月30日,共计589天),申请人二对上述申请人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三依法承担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__市文化研究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__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____ 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__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____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__市文化研究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__x市文化研究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法院再审申请书篇3
申请人:吴,女,41岁,x县人,农民。住x县中庙乡旭东大队山门李村,现在外流浪。
申请人吴对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xx)民上字第154号不准离婚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仍感不服,申请再审。请求事项:撤销原判,改判我与李离婚。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吴,因家境贫寒,于虚龄17岁时,被父亲以50元的身价,卖给被申请人李为妻。婚后数年生一女孩名,现已成年。李为人性格
蛮横,行为粗野,婚后经常无故对我进行打骂,夫妻之间没有建立感情。婚后第3年,李与其外侄女袁通奸,被我发觉,曾多次好言劝阻,而李不仅坚不悔改,反而视我为仇人,更加频繁地借故对我进行毒打。19xx年x月,我怀孕3个多月,竟被李毒打以致流产,从此,我被迫离家外出帮工。后来,李托亲邻出面调解,并痛哭流涕,表示今后彻底悔改,保证不再对我进行打骂。同年2月,我随李回家。不到一月,李故态复萌,对我打骂如初。19xx年x月,我患病发烧,同乡吴得悉,乘来xx市买化肥时。便道到张家看望我,李竞诬我与吴有好,赶到张家将吴打伤
xx市东风派出所对李作了严肃处理。此事有张夫妇及其儿子可以证明,东风派出所也有案可查。
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我于19xx年x月x日,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该院求作深入调查,且轻信李口头所作出的彻底改悔的保证,判决不准离婚。李回家后,继续对我进行打骂,并无任何愿意和好的表现,因此,我向xx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再次离家出走,住在同村杨家,不敢回家。一天早晨,李找到杨家,逼我回家,我拒绝,李抓起扬铁刺我,经村人吴x、刘、袁等阻拦,未被刺中;李又栋三头砸我,适我的女儿赶到将李抱住。李为此十分恼火,竟对女儿进行毒打,并不准女儿认我。女儿被逼气愤跳河自杀,章经村邻解救脱险。如此种种,说明李和我之间,夫妻关系实属无法继续维持,而xx地区中级法院不顾上述客观事实,一味偏听原审法院意见,竟然作出维持原判不准离婚的判决,申诉人实难甘服。目前,申请人不敢回家,村邻又不敢接待我,使我无家可归,到处流浪,精神上十分痛苦。
综上情况,特向你院提起申请再审,请求你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提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之规定,撤销原判,改判我与李离婚。所生一女x,现已成年,今后随父随母生活,听其自便。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
20xx年x月x日
法院再审申请书篇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
再审申请人杨__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__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__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__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__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__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__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__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__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__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__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__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__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__〕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__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wd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wd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wd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wd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__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__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__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__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__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__已经自认20__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__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__诉争房屋的“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wd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__也自认20__年3月2日“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__所持有的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__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__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__原系wd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__,并于1998年6月9日向wd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0__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__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__年wd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wd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__为该房屋权利人(20__年7月12日杨__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
,原wd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__年7月15日,wd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__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__(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__的自认),并由王__作为购房人向wd市铸锻厂留守处、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wd市铸锻厂留守处和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__。20__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__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__的合法财产权益。
20__年3月7日王__起诉再审申请人杨__至wd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__)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__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__于20__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_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wd市铸锻厂留守处和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wd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__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_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__年11月1日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wd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__与王__的腾房纠纷,wd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wd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__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__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x
申请日期:__年__月__日
法院再审申请书篇5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写明要求撤销××人民法院(20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主要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
法院再审申请书篇6
1、请求撤销(20__)鲁商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被申请人滨州__x担保有限公司(下称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关于“代__”的身份。
“代__”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滨州__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代__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代__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谢__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代__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
2、关于“代__”资金账户。
一审中,谢__、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代__”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3、关于新证据。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滨州__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滨州__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二、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1、借款人谢__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与借款人谢__、韩__以公证方式,在20__年10月31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20__年10月31日至20__年10与月30日止),借款人谢__、韩__以其自有四套房产作抵押。但,以上当事人又与20__年11月13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1个月的时间即:20__年11月13日至20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3、20__年3月19日,借款人谢__、韩__借款逾期。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谢__、韩__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谢__、韩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滨州市__汽贸有限公司、滨州市__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
4、再审被申请人在提供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等人进行提供反担保。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谢__、韩__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的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代__、谢__、韩__恶意串通的事实。
原因是,在提供反担保时,借款人谢__、韩__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担保。谢__、韩__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反担保。
再审被申请人与谢__、韩__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第3.2、3.3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审被申请人均放弃了对借款人谢__房产抵押,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反担保人在再审被申请人丧失抵押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没有书面承诺继续提供担保。
四、二审对上诉费的处理不妥,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二审法院是按照两个案件立案的,收取诉讼费也是按照两个案件收取诉讼费的,而二审判决却只判决了一份诉讼费。
综上所述,请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滨州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再审申请书篇7
申请人,__,(又名高九斤、高九),男,1962年9月21日,回族,高中文化,住县城小区1。原系ew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队长。申请人__年12月26日被逮捕,__年12月13日,ew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故意伤害罪被ew县人民法院判处申请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__年3月1日刑满释放。
申诉请求:
撤销ew县人民法院(__)西少刑初字第22号对申请人贪污罪、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对本案再审,改判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故意伤害罪中,杨 兵等人的证言不足采信,且故意伤害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一 关于贪污罪
判决申请人贪污罪的基本情况是,__年2月26日,申请人以单位欠发职工工资的名义,领取单位职工共22人的7个月工资97496元,后申请人用该款加上其他款项约13万余元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申请人个人名下。__年4月该车以6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张继峰。后来,申请人又用该68000元款加上添加的钱购买桑塔纳3000轿车一辆,桑塔纳3000轿车登记在申请人的女婿王庆丰名下。扣除申请人购桑塔纳轿车时个人垫资28211元,认定申请人贪污39789元。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客观、不全面,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而实际上,转卖桑塔纳轿车的收入68000元,一部分28211元用于偿还购买该车辆时的垫资,另一部分用已经办好所有购置手续的,价值约38000多元半截头车一辆豫p93851,交付城管大队方强中队,继续用于城管执法。庭审中,检察机关提供的调查材料足以证明豫p93851由城管大队方强中队占有使用的事实,辩护人出具了豫p93851购车时的发票等证明,足以认定申请人个人没有将卖车的款项39789元占为己有。申请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故意,客观上没有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贪污。
二 关于申请人故意伤害罪
申请人所谓的故意伤害罪发生于__年12月27日。申请人认为,杨 兵等人__年10月突然改变十年前的证言,指认申请人幕后指使,参与杨兵等故意伤害高海的犯罪行为,这些证言不应采信,申请人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且即使是指控成立,本案也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国家丧失追诉权。
1 __年底__年初,公安机关在对杨 兵等人的犯罪侦查中,杨 兵弟兄六人众口一词,多次调查均称申请人没有参与、幕后指使其殴打高海。事情过去十年之后,__年10月,杨兵兄弟六人突然改口,称__年12月发生的其兄弟六人伤害高海的犯罪行为是申请人幕后指使。更令人蹊跷的是,转往ew县公安局要求查处申请人,举报至河南省委政法委巡视组的0908号材料是杨兵兄弟六人与高海联名举报,原来互为仇敌的两方,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成了指控申请人参与犯罪的密友!
申请人没有指使杨兵兄弟六人殴打高海。对杨 兵兄弟预谋殴打高海的情况,申请人事前确实知道。申请人不但没有幕后指使,而且极力劝阻,在劝告无效,制止不了的情况下,申请人在事发前就向派出所报案。城关派出所所长宋忠良、民警张登峰对此事能够证明,事发前申请人报案的事实。
2退一万步讲,即使是假如申请人__年确实参与指使他人殴打高海(这个真没有!!),也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理由是:(1)刑法规定致人轻伤的犯罪追诉时效是五年,本案发生于__年12月27日,距本次__年10月公安机关针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已近十年。(2)本案不适用于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案件发生后,被害人高海于事发当日即__年12月27日即向公安机关“控告”申请人幕后指使。公安机关虽然在__年12月仅对被告人之一杨兵进行立案侦查,但由于该案系共同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之初囿于证据收集上的原因仅对其中一名被告人追究,应当视为对全案的立案侦查,至于__年10月对被告人申请人的侦查,应当属于对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在查证属实以后的补充性追诉活动,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原创性”立案侦查。被害人高海在五年的追诉期限内提出了控告,公安机关也进行了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由于本案已在__年立案侦查,所以对被告人申请人不能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对申请人的追诉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
3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说“__年对高海轻伤害一案进行了立案,未对申请人个人立案”。这种说法有违刑诉法的明确规定,不应采信。《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之第一章关于《立案》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的管辖范围的分工是依据案件性质进行的分工,不是依照犯罪嫌疑人个人的不同分工,可见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对某一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不存在对个人是否立案问题。只要对某一案件立案,侦查机关就要对全案进行调查取证,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对其中一人立案,就应当视为公安机关对全案已经立案,所以派出所说是对高海受害一案进行的立案,没有对申请人个人立案,这句话前半句对,后半句错误,不符合立法精神,曲解法律。
4从高海被伤害一案的卷宗材料看,公安机关已经针对申请人涉嫌幕后指使犯罪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侦查。高海被伤害一案侦查中,杨国安、常胜利、高国文、高大刚等人作证说申请人参与此事,提供车辆、召集人员等,试问?如果没有针对申请人立案,公安机关调查这些材料干什么?
5 __年高海被伤害一案,之所以未对申请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是未对申请人立案,而是证据不足。因为尽管杨国安、常胜利、高国文、高大刚等人作证说申请人参与此事,提供车辆、召集人员等,但是,真正直接动手殴打高海的杨兵六兄弟,众口一词,坚决否认申请人幕后指使参与犯罪,在此情况下,认定申请人参与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针对申请人的刑事追究无法继续。假如当时即使是只有杨兵一人供述、指认高海幕后指使,杨兵的供述就可以与杨国安、常胜利、高国文、高大刚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申请人参与犯罪活动,就可以以共同犯罪对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说__年未对申请人个人立案于事实严重不符,明显是为达到在十年后继续追究申请人的刑事责任,违法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而曲解法律,公安机关的这个“情况说明”绝不应采信!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申请人涉嫌的故意伤害罪中,杨兵等人的证言不足采信,且故意伤害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追究申请人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判决予以审查,撤销原判决,对本案再审,改判申请人无罪
此 致
__x县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法院再审申请书篇8
再审申请人:xx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工业园。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龚和平,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镇xx大道。联系电话:-。邮寄地址:湖北省罗田县三里畈镇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汉生,董事长。
再审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xx市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日作出的(20xx)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2日作出的(20xx)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不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0日作出的(20xx)鄂黄冈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6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xx)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鄂黄冈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及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二审及再审判决依据被申请人20xx年1月5日委托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诉争电解银催化剂纯度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争议达成协议时间为20xx年1月7日,被申请人提交的20xx年1月5日的鉴定显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委托检验(再审判决第7页第6行),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生产的电解银进行纯度鉴定;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该证据显示委托人系上海显武有色冶金矿产有限公司、空军武汉设备研制中心,委托人并非被申请人,亦非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值得商榷,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一、二审判决对该证据的采信导致了对该案事实认定的错误。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20xx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委托的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不具备检验资格,其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20xx年4月29日委托鉴定的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材数量与双方封样数量不符(再审判决第6页第11行),系认定事实错误。双方20xx年1月7日达成的协议,并未对封样数量进行约定,也未对检验数量进行约定。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双方封样催化剂,足以证明争议催化剂达到双方约定标准。
二、原审及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原审及再审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2、再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二审申请重新鉴定并未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无法提供与该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一、二审法院也未要求申请人限期提出书面申请,未通知申请人交纳鉴定费,亦未通知申请人提供与本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申请人一直保存着封样的争议电解银,不存在无法提供的情况。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三组证据,未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前提供,不属于新证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20xx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出具时间为20xx年5月25日,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能否公正判决,应当认定为新证据。
4、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的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错误的。
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亦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电解银催化剂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更无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被申请人提供的湖北罗田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系单方委托单方提供数据材料形成。鉴证报告第四项中明确说明:本次审核验证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由贵公司提供,因资料不实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贵公司负责。以上说明鉴证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是由被申请人单独提供,其真实性也由被申请人单独保证,严重缺乏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所谓罗田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办理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出具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报告的资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鉴定就是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显然不符合逻辑。原审法院仅凭此证据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不客观、不公正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的催化剂符合与被申请人约定的纯度为99。994%,不存在质量问题。
申请人依据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将封样的催化剂委托化学工业催化剂和硫酸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该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纯度达到99。9998%。
申请人提交的在山东省临沂市备案的行业标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已经制定了行业标准,并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实,撤销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省xx市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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